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从境外某网站购买咖啡因胶囊208瓶,通过国际物流公司伪报保健品名目清关发回国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其经营的“大脑风暴”网店,将所购咖啡因胶囊加价贩卖给内蒙古、福建等地的买家约180余瓶,从中获利人民币18 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查扣咖啡因胶囊27瓶。
被告人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医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
同在某市经营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以下简称信号机)的安徽科某信息产业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安徽中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关于信号机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科某公司协助指导中某公司的信号机通过测试;中某公司自愿放弃在某市的信号机销售;涉案协议生效后,若中某公司继续在某市销售或自用其品牌信号机,则向科某公司按每台2万元支付违约金。
宁波某磁业公司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八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宁波某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许可而被拒绝
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系壳某(中国)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内蒙古中北部区域经销某品牌工业润滑油产品。汇某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期间,壳某(中国)公司屡次在具体项目中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侵权,遂起诉请求判令壳某(中国)公司停止侵权。
扬某药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某方)系商品名为“贝雪”的抗过敏药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剂生产商。合肥医某医药股份公司拥有枸地氯雷他定有关专利权,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合称医某方)是生产“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唯一供应方。医某方除生产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外,也生产枸地氯雷他定硬胶囊剂。
2014年,缪某从上海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逸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上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