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荣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贵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以发还;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经过18个月不懈努力,打掉一个养老集资诈骗窝点,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后,将追回的54万元钱款发还至受害人...
现场发还90多万元被骗资金【 东湖高新区警方同时向市民讲解反诈等知识】 长江日报讯(记者魏娜通讯员尹晓婧)“我要特别感谢舒坦、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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