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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李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

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 依法维护公序良俗——王某与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2年1月,李某以其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依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还款100万元。2022年8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主张仲裁庭忽视案涉借款系为赌博提供资金的事实,其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请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重庆医药集团颐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规则准确界定仲裁员披露义务 确保仲裁程序公正——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17年3月,天贝公司因与中交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交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案情复杂,争议额大,遂就双方争议问题于2018年4月向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咨询。2018年7月,仲裁庭作出裁决。中交一公司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程序等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15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新探索——评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将专利侵权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两部分分开进行审判。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判令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

购房人申请贷款未获批准后未依约补足房款的责任

2021年3月2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吕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113702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3月27日现金付款334702元;2021年4月3日前申请商业贷款779000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银行不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买受人在银行批复的七日内未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按未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1

大盛公司与吴某芬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大盛公司系设立于香港的证券经纪公司。内地居民吴某芬在大盛公司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大盛公司按约定比例、条件向其提供信贷资金。2018年11月开始,因吴某芬大量持有的XX号股票价值下跌,大盛公司依约取得对吴某芬账户内股票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