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帮了俺大忙了,这回总算能过个安心年了……”近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担保人刘某、陈某特意来到河南省濮阳县检察院表示感谢。2016...
“我知道错了,我在催收的时候确实对借款人、担保人有过不当行为。”面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唐某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
日常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债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帮人担保时,需要全面衡量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把...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何某作为出借人(乙方)与被申请人黄某作为借款人(甲方)、被申请人苟某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甲方承诺:如甲方未按照其与乙方在2021年11月10日签订的《酒水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所有的销量,甲方需立即向乙方退还未完成销量部分所对应的借款。
一、借款人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纠纷,判决借款人诺威公司向出借人宏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担保人创达公司就诺威公司的不能偿还债务的一半承担赔偿责任,创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诺威公司进行追偿。
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作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