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 的搜索结果,共36条

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惩治以高额返利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某某影视”App,明知该App以投资电影票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会员,要求会员缴纳入会费,并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其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该App并吸收会员。同年10月,李某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11月19日“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经统计,李某发展下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合并最高法相关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

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玉珊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公司,组织杨友洪、相彦吉、李仝、侯明亮、刘少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

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钟某纠集多人设立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钟某为首,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23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60万余元。

王某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案例四王某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基本案情】王某业、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协商合作融资,约定由王某负责贸易业务端,王某业负责寻找担保、融资备案等。2021年3月至...

各界专家共议资金分析研判成果证据转化之策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资金查控及分析研判技术是公安机关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当今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头盔“新国标”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孙宏阳  头盔“新国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在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

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多万

为保障公司经营运转,不惜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