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因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的减肥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某服装店店主刘某和她的顾客叶某被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匡雪2018年以来,随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时,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龚国新近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等8人因生产...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记者史竞男、王鹏)全国“扫黄打非”办16日通报“护苗2021”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据统计,1至8月,全国累计查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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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清霞 李丹)5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周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