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邓海铨)天天见面的同事,因工作琐事大打出手,引发伤害他人的严重后果,与己无利,与他人有害。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与被告人吴某及被害人邱某等人在沙县某汽车城汽车服务部二楼喝茶,后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争打过程中,造成邱某右手、左眼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吴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吴某与被害人邱某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被害人邱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均取得被害人邱某的谅解。
沙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双方因工作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亦存在过错负有责任,故对被告人罗某、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罗某、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