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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欧普公司是 “”“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灯、日光灯管等,其中“”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鄂尔多斯公司于2004年2月14日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围巾、服装、手套等商品上。2015年6月,鄂尔多斯公司发现米琪公司在其天猫网网站的“米琪服饰专营店”上销售的“羊绒线”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要素,即“鄂尔多斯”中文文字。

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丛李松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一倍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丛李松从2012年6月2日《法制晚报》上看到题为“晚期肿瘤治疗新突破”的“神麒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这种药物的吸收利用率可达传统中药的几倍以上;该广告下方显示专卖地址为东二环左安门桥肿瘤医院西门北走100米【慈铭中西医门诊药房】。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威极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4日。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39号行政判决书)

2001年8月31日,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简称汀州酿造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988387号“联想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等商品上。

徐斌与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2007年10月28日,徐斌受让取得第3607584号“名爵 MINGJUE及图”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