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 的搜索结果,共63条

【十大案件】“轴流风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轴流风轮”(专利号:ZL200710026747.4),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十大案件】“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取代的喹啉衍生物在治疗耐药性分枝杆菌性疾病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本系列案涉及两项专利权,名称分别为“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专利号:ZL201210507318.X)、“取代的喹啉衍生物在治疗耐药性分枝杆菌性疾病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580017016.2),专利权人为詹森药业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王立群。

【十大案件】评析“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十大案件】评析“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该案所涉“马昔腾坦”是埃科特莱茵药品有限公司研发的以内皮素受体为靶标的拮抗剂,通过有效阻断内皮素与受体的结合,有效延缓肺动脉高压的进程。该案系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在提交仿制药申请后,针对第ZL01820481.3号原研药化合物专利发起的专利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第48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十大案件】评析“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首次公开募股阶段,专利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掌阅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掌阅公司为反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案情复杂。

【十大案件】评析“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21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权人是业界一家知名企业,专利所涉及的左心耳封堵器通过采用介入的手术方式堵塞心脏左心房前侧壁上的左心耳,可预防血栓栓塞,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

【十大案件】评析“轴流风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包含5项产品权利要求,主要以自定义参数和公式对轴流风轮的结构、叶片立体曲面的外形和尺寸作了具体限定。审查决定主要以一种使用公开的技术方案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事实繁杂,双方当事人在诸多法律问题上各执一词,导致该案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较大审查难度。合议组围绕争议焦点对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在无效决定中结合案件事实对此作了明确具体的阐释。

【十大案件】评析“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等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该系列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专利号:ZL201210507318.X)(下称318号专利无效案),以及发明名称为“取代的喹啉衍生物在治疗耐药性分枝杆菌性疾病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580017016.2)(下称016号专利无效案)的两个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 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 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 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