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店铺展示的“买家秀”其实是伪造的,江苏省消保委发声—— 刷出来的好评,必须得给差评! 本报讯 (记者黄洪涛 通讯员龚永...
网络恶意差评 法律不容,正义必彰 以案示法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平台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场所,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新...
因员工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原公司竟成立差评团队,开展系列恶意竞争,给商家造成严重的信誉、金钱损失。7月19日,法院对浙江省绍兴市...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测评网站评论里推荐的东西都一样?满是五星好评的商品与“卖家秀”有天壤之别?匿名差评后竟有人联系...
“技术删除差评,价格公道,有需求的商家私聊。”利用平台漏洞,有偿帮助商家删除差评,多人因此获刑。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商业诋毁,不因行为人采取了在互联网上“恶意差评”的新形式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假装用餐时吃到铁丝,以到连锁餐饮店总部、市场监管局投诉或网络曝光、给差评、店门口拉横幅等方式进行威胁,对餐饮店进行敲诈勒索,流窜作...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商家因被打“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叶作林通讯员张雅慧、印强、王晨旭)买家因给差评被卖家告上法庭,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判断? 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