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史万森 本报见习记者 郭君怡 本报通讯员 王永明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托县大队成功打掉...
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损毁名...
藏格矿业实控人、前青海首富肖永明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万元。30日盘后,藏格矿业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肖永明提供的《刑...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