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煤炭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矿区面积是0.18平方公里,但其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勘探合同中,委托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勘探矿区外围12.20平方公里的煤炭资源量。后因江源煤炭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环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系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电站装机容量220万千...
[案例] 原告:某外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开发区分公司 1995年10月l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