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水湾公司)与该区前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多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先期承包该村近900亩土地,计划投资4.45亿元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
2017年4月18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决定征收某经济合作社等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负责落实。同年12月1日,百合镇政府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百合镇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并由百合镇政府向其支付相关补偿款项。
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城镇政府)曾与赖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赖某的房屋并将返还其安置地161.13㎡及生产生活留用地36㎡。紫城镇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载明的安置分配原则为:安置地块规划每卡面积67.5㎡,并按整数倍进行切块安置,拆迁户之间可以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多余的面积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
杜某等10人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分别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杜某等10人不服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江区政府)于2010年7月7日发布《曲江区府前中路旧城改造收地通告》,张某等5人的商铺位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经多年协商张某等5人均未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张某荣、张某的父亲于1952年3月购置涉案物业,在其父亲去世后,该物业由其母亲及张某荣、张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过户。
1.马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检察监督案2.黑辽检察机关督促撤销方某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3.钱某诉某村委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4.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某镇政府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