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保障...
200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与同校学生李某在学校男厕所内因身体碰撞而发生冲突,贾某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10公分的水果刀将其后背刺伤,造成李某右侧开放性血、气胸。经新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被告人贾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贾某某的监护人与被害人的监护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原标题:小萝卜成就大梦想!地标产品成信丰致富“金元宝” 信丰县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部,四周山岭环抱、重峦逶迤,域内矮岭起伏、丘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