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
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4月17日出生)因被害人申某某在暑假期间借了其刀子未归还,到马鞍山九年义务制学校内停车棚处,破坏申某某的自行车进行报复,被申某某发现。申某某踢了张某某一脚,张某某随即从裤包内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中申某某的左前胸部位,后申某某被学校老师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人曾某江、樊某与被害人彭俊燚原均系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学生。2010年11月3日22时许,周鱼田(被告人曾某江、樊某的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因戏弄被害人彭俊燚而发生口角,随后而来的被告人曾某江、樊某等人为帮周鱼田出气殴打了彭俊燚。
2013年4月24日,时年17岁的营山县华英实验学校高三学生廖某下晚自习后,在学校走廊处与同班同学唐某发生口角。前来当和事佬的方某在劝架时,被廖某吼了几句。方某觉得丢了面子,心里很不服气。在寝室熄灯后,方某带着几名同学来到廖某所在寝室,将其堵在厕所,扇了其几个耳光。随后,两人抓扯一起。廖某见对方人多势众,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方某捅成轻伤。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于2014年9月21日12时许,携带水果刀邀约梁某一同到犍为县清溪高中门口解决该校学生王某(系高某朋友)和宋某纠纷时,与宋某的朋友何某相互挑衅,随后,高某、梁某、何某发生互殴,被害人邬某见状参与殴打,被该校老师制止。
2012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邹某某及李某某(男,13岁)在沐川县幸福乡幸福学校闲耍时,邹某某看见与自己有过矛盾的郑某某即欲报复,并交给龚某某一把弹簧刀请其帮自己打郑某某。邹某某让李某某将郑某某叫至该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后,邹某某上前殴打郑,龚某某持弹簧刀将劝架的郑某某同学饶某某肩部、腹部刺伤。经鉴定,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资中县第一中学学生焦某某因与同学李志文在QQ空间留言而发生矛盾,纠集其余三名同学“教训”李志文,在男厕所中将其殴打致其死亡。
2012年5月17日,大英县实验学校陈某与代汉川因为下课玩耍时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18日下午放学后打架解决此事。陈某在与代汉川约定好打架后,陈某便将此事告知了熊某,熊某当即答应陈某找人帮陈某打架,并打电话让其表哥吴某平找几个人帮忙打架,吴某平最后找到廖某某请其帮忙。
被害人邬某生于1997年12月6日,系社会青年。2012年10月25日12时许,邬某、李佳某、冯某、赵某四人在安居某中学路口,拦住初中三年级学生舒某某,邬某问舒某某“有钱没有?”,舒某某回答:“没有”。便继续朝学校走。
2012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回某某(14岁)因同年级同学杨某某(本案被害人,15岁)拿女同学吴某跳绳一事心生不满,遂电话邀约张某某(15岁)、晏某某(15岁)收拾杨某某,三人商定当天下午放学后在攀枝花市实验学校旁的开明苑小区收拾杨某某。尔后,回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史某某(15岁),并让史某某将杨某某叫至开明苑小区,史某某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