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 的搜索结果,共15条

依法认定侵害婴幼儿肖像权行为

王某某为不满1周岁的婴幼儿,黄某系某新媒体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则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则视频中出现了王某某监护人使用婴儿背带怀抱王某某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王某某的面部形象;第三则视频内容与第一则视频画面相同,但王某某以及其监护人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

未按约定使用顾客“未遮挡眼部”照片作宣传

医美医院与顾客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使用照片时应遮挡眼部,结果发布照片时却未作任何遮挡。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

未按约定使用顾客“未遮挡眼部”照片作宣传

  医美医院与顾客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使用照片时应遮挡眼部,结果发布照片时却未做任何遮挡。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

侵犯他人肖像权,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切在线,万物互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出于商业营利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因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

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一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原告:叶璇,女,41岁,山西省太原市公...

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范本

导读:甲方(模特或被摄者)*:——————地址:——————乙方(摄影师):——————————地址:——————甲乙双方就带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