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642351.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多份函件中,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和征地遗留问题,暂缓报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申报。
近日,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积极应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客流、车流高峰,在南港码头加大公开执勤巡逻力度,为过海旅客保驾...
“产权证终于拿到了,有了这个证,小孩落户上学就不麻烦了……”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村金海广场的业主吴先生拿着刚刚领到的不...
法治日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李达近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联合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一支队,打...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审查发现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对原执行行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将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该裁定及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
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 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本报通讯员 袁文豪“再来!速度还不够快!力量还不够足!”11月的海南省海口市已带着微微的寒意,但也抵挡不住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柱伙同王飞、陈博、黄建、苏荣、张军、唐波、姜波等人,将搞非法传销活动的邹红星挟持并控制起来,给邹红星之妻打电话索要赎金6万元。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救出邹红星,次日抓获黄永柱。黄永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请依法判处。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构建“3-1-4”特色枫桥法庭大力推进基层治理 案例点评:龙泉法庭构建“三个结合”调解机制,实现辖...
□ 本报记者 姜东良近年来,地处黄河入海口的山东省东营市两级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成功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推动濒临破产企业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