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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多措并举全力追赃挽损

2011年5月起,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经法定代表人章志雄决定,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78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2亿余元。

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13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沈阳市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2015年10月,金家福招揽被告人梁闯、张岩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老妈乐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

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决定阜兴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

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数十人走私、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

以真假掺卖方式销售假冒品牌刀片 嘉兴南湖公安捣毁一黑色产业链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吴宇哲  不久前举办的“10·18”专案侦破座谈会,通报了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破“10·...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再次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

于某非法行医案——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

被告人于某无医生执业资格,以“看香道”的封建迷信名义通过针灸、按摩方式在河北省赵县为他人治病。2021年6月7日,于某为被害人杜某芳治疗月经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