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周某与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由周某负责组织伪造车损事故,后将事故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某汽车美容服务部进行定损维修,以此骗取保险金。周某以上述方式共实施了10起保险诈骗行为,既遂金额72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
2021年3月2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吕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113702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3月27日现金付款334702元;2021年4月3日前申请商业贷款779000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银行不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买受人在银行批复的七日内未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按未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1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祁某锋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再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以息转本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
沈某为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向某银行借款购买案涉房产,担保方式为沈某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某房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抵押登记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之日。
2016年10月,为完成工作指标,某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唐某、叶某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被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进口废金属2柜,合计50.07吨。2017年1月至11月,刘某明知且同意唐某、叶某、向某等人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前述许可证供他人使用,并代理进口废金属148柜,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陈某、向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使其符合跨境电商平台“三单一致”的要求。再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行邮物品申报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等货物,通过多个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的渠道走私进口逃避正常缴税。经核定,熊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
莫某和李某离婚时约定莫某抚养莫甲、李某抚养莫乙。李某称莫甲向其诉苦遭莫某打骂挨饿,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虽然莫甲表示愿意跟随李某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备抚养能力,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发现莫某对莫甲教育方式确实不当,故对莫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双方服判息诉,莫某后来已纠正自己不当教育方式。
沈某以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沈某突然申请撤诉,称女儿小耀以割腕方式阻止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