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打掉一个寻衅滋事犯罪团伙,当场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循线追踪,连夜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某。9月10日2时...
1995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虞某荣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170余起。其中2012年底至2017年间,先后组织数百名参赌人员从我国境内偷渡到老挝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某赌场赌博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在守护人民幸福安宁上聚焦发力 本报记者 张晨 “吃烧烤时,最担心有人醉酒滋事。但有...
“110”报警电话是公安机关服务和救助群众的“生命线”。然而,有人却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虚构警情辱骂他人,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
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于2012年5月3日中午,在犍为第二中学教学楼2楼男厕所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向某(系该校学生),致其右耳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犍为县玉津镇一号街“黄家超市”外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系在校学生),致周某左肾挫伤、脾脏挫伤。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系涞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学生。2013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打架并受伤,郭某某联系范某某,后范某某、袁某、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刘某等人的带领下,范某某等人进入男生宿舍,在206室、104室、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某、陈某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2012年5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紫金公园内,以解决邢台市矿务局技校学生石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纠纷为由,强行要走石某某现金190余元及黑色金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1元。
2011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艾某、牛某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见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被害人王某某,三人无故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11.96元。艾某、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审审理阶段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并取得谅解。
2014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因怀疑本案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相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被害人一个耳光,后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精神状态鉴定时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