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
(海关总署第142号令,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1号令,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4...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1993]2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0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8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8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5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