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0]20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