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 的搜索结果,共18条

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经营某烤鸭店,主要销售凉菜、卤煮熟食等食品。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因低价促销,购买消费者多,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多人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送医治疗。经检验,在当天抽检的40份单品中,11批次凉菜检测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亚硝酸盐严重

重庆通报“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重庆通报“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10月12日对“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进行情况通...

直播间保健品何以“收割”老年人?

  1300多元的“神水”,保质期竟长达10年,到货后才发现,厂家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直播间保健品何以“收割”老年人?  阅读提示  通过...

被告人靳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奶制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靳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欧某大量收购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并利用其作为经销商的便利,在内部经销商网挑选可在市场售卖的批号,在某省某地设立加工窝点,组织贺某、贺某某、高某及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喷涂篡改产品原生产日期和批号冒充新日期产品后,销往个别省份。

食品标识要让人看得清看得懂

□ 法治时评□ 林楠特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近日,国家市场监督...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4月23日,叶润军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共花费511元。后叶润军发现其所购茶花菇菇体布满死昆虫和活虫,叶润军多次与华联超市交涉协商,要求华联超市退回货款及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