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单独强奸或轮奸被害人曾某莲。归案后,被告人马一某、马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乐某某多次至上海市嘉定区某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等物,焚烧公民财物。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扭获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放火的事实。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6月起试行先行判决机制。先行判决机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法律依据,先通过审查诉讼请求进行二次繁简分流个案,对诉讼请求对应事实已查清且可独立裁判的部分先行判决,当事人可在先行判决部分生效后向对应的法院先行申请执行。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商业诋毁,不因行为人采取了在互联网上“恶意差评”的新形式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因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未对降税、退税即应调减合同价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确已纳税,以及缴税的具体金额和种类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房屋总价款不产生影响。购房人以国家税率变化为由要求开发商对合同价款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将专利侵权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两部分分开进行审判。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判令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最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
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出于经营目的,在售楼现场设置人脸图像采集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通过该方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