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于今天发布关于49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通告称: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
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
□ 法治时评□ 蒋璟璟近期,有关“山东泰安火车站按摩椅占近九成,不少旅客席地而坐”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近日铁路部门对此事进行通报批...
国家药监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显示,标示为郑州市中原福力工贸有...
1月29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5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LED照明产品等55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2日对《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内容指出,演职人员在电视剧的署名方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