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的搜索结果,共150条

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19年7月19日,高科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

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4年2月,被告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举行公开招标会议,对该组一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该组村民原告杨某家中标。双方于同年4月签订《拍卖(租赁)山林合同书》,约定:某村二组将集体山林租赁给杨某家,期限15年,价款4500元;15年期限届满后,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由杨某家自行处理;15年内如杨某家出售林木,某村二组给予出证,手续由杨某家自行办理。

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被告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某租车公司为该租车APP的运营者。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1月10日,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村民委员会就村内45.21亩集体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厂房及其他项目的建设。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沾化区国土局)因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楠(系杨某义之子、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

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

 某培训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形式向杨某发放工资。后某培训中心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只能按照比例从某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杨某认为某培训中心存在通过某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未征得其同意且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杨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4981.76元等诉讼请求。

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执行被查封财产

被告人刘某春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楼盘期间,因资金紧张,刘某春向刘某良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

严厉打击虚假网络代理服务诈骗集团犯罪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认定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