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周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268672元,周某应于2010年7月7日支付房款255238元,余款13434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1987年11月份,原告冯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原告冯某刚与妻子张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冯某伟。
原告周某(女)于1960年携其子被告肖某与倪某(2013年去世)再婚,婚后与其生育二男一女,即被告倪甲、倪乙、倪丙。周某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于2007年起诉肖某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商定被告肖某每年付给原告及倪某生活费350元、小麦100公斤、花生油7.5公斤
201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川与同学马某某去杨某(系马某某的女朋友)的教室找杨某玩耍。后杨某单独离开到隔壁的教室玩耍。王某川从门缝中看到杨某和被告人周某在教室嬉笑打闹,便踢开教室门质问两人,周某没理睬各自离开了教室。后王某川从马某某处得知周某看不惯他,便邀约了十几人去质问周某,周某看对方人多,否认说过“看不惯他”的话,王某川等人离开。
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于2012年5月3日中午,在犍为第二中学教学楼2楼男厕所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向某(系该校学生),致其右耳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犍为县玉津镇一号街“黄家超市”外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系在校学生),致周某左肾挫伤、脾脏挫伤。
2013年8月27日中午,三河市中学学生周某某在宿舍内吃饭时,因同学吴某和杨某抢吃其饭菜,遂与吴某发生矛盾。事后,吴某通过同学贾博某两次传话给周某某,约周某某于8月29日中午放学后在三河市宏盛生态园见面解决此事。周某某答应并于8月28日在其学校东边一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
汪某为明光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在读五年级学生,周某之子事发时亦系该校三年级学生。明光学校提供的2013年3月14日10时59分至12时16分的操场视频显示:11时25分20秒时视频第一次显示到汪某在操场上活动;11时35分34秒,几个学生做老鹰抓小鸡游戏时摔倒自行爬起;
2011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告人丁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某发廊门口。方某某看见被害人周某某徒步经过该处,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告人丁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2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875元)、手链一条、农业银行卡一张、现金人民币102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