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一行,就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大...
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香港“点新闻”报道,2019年11月18日,企图“营救”占据香港理工大学内同党的“黑暴”分子造成油麻地暴动,香港18...
争议商标由香港誉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商品上。2020年10月14日,该商标被麦当劳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研讨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联合举办。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分别致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龚稼立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春节团拜会 习近平发表讲话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援助处向香港居民赵先生线上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这是自2022年11月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发文同意“在南沙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享有本地居民同等法律援助服务”以来,南沙区受理的首宗香港居民法律援助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