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
案例回放:张甲和张乙是同乡,2004年8月张甲以月薪5000元的待遇邀请张乙加盟自己新开办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由于关系相熟,张乙未与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