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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为牟取暴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蓝的白酒包装材料,用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上述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94万余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狄某、丁某有期徒刑4年、2年缓刑3件,合计并处罚金105万元。

从一则案例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

【案情】  2009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吴林喜开出每月一千元工资的待遇,雇请被告人胡金秀帮其清洗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空瓶,并教授给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