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为牟取暴利,雇佣丁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洋河天之蓝的白酒包装材料,用低档白酒灌装生产假冒上述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94万余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狄某、丁某有期徒刑4年、2年缓刑3件,合计并处罚金105万元。
本案涉及被侵害注册商标数量多、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精准审查认定犯罪数额,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新运用远程视频出庭,简明高效、精准指控,确保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及时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向食品安全领域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积极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