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孙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小明由父亲孙某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明就被其母李某接走,与李某共同生活。此后,孙某认为孩子年龄大了,应该与自己共同生活,遂找李某接回孩子,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案情】 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与陈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陈某,该套房...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21〕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