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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登记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案情】 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与陈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陈某,该套房...

    【案情】

    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与陈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陈某,该套房屋归陈某所有,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且已为陈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王某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双方均已签字,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反悔。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法院只需确认协议内容有效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未果,双方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及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但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九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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