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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非法捕捞江海洄游珍稀物种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因异地行政机关疏于监管,导致威胁洄游物种栖息地安全的,通过一体化办案在法律监督中促进法治协同,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效能,在诉前阶段采取“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保护珍稀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2019修正)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

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崇左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届第3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