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7月,黄某甲、黄某乙和邓某某在松原市某通讯手机店工作期间,分别利用为顾客开卡和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条件,将顾客手机号非法提供给多个微信群,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顾客手机接收手机验证码,再将验证码发到微信群,从中抽取提成。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2900.5元、4307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主材合同,委托被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室内主材,合同金额171 215元,并于当日付清合同约定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137 000元。2021年3月31日,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购买指定品牌及型号的主材,随着申请人室内装修的进行,后于8月25日经双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