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又通过邮件向领导请假称,“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日,李某回家照顾重病父亲。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
2020年12月,原告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张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被告吴某陈述,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原告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
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相关规则,原告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参与了限时免单活动。张某在参与该次活动前向店铺客服咨询了免单的规则为付款优先者享受。但在张某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周某未按照规则给张某免单,张某认为周某构成违约,诉请周某退还其支付的货款。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
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销售腊肉,为灭虫而使用农药敌敌畏喷洒腊肉,共计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