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陈玖生)3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开庭宣判首起袭击监狱警察案。对洪都监狱服刑人员胡某以...
新华社武汉3月26日电 2024年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戌源以受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田径协会原主席于洪臣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于洪臣以受贿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戌源以受贿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3月26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戌源以受贿罪...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
2010年10月22日,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鸟公司)承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以下简称十字铺茶场)绿魁花园廉租房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就支付工程款产生争议,金鸟公司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十字铺茶场给付尚欠工程款2583310.72元及利息。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王一清 李瑜筠)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