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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王一清 李瑜筠)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王一清 李瑜筠)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共计525.99万元,其中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并承担修复责任和赔礼道歉。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农业开发的公司。2019年至2020年年底,该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案涉林地进行动土施工、开垦平整。经司法鉴定,某公司实际使用林地面积为407.9527亩,其中344.4466亩的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2021年11月,湘东区人民法院就某公司等的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薛某等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强迫交易罪等。2023年7月,萍乡中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受理。经司法鉴定,某公司非法采伐林木所破坏的344.4466亩(22.9631h㎡)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共计525.99万元,其中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对采伐迹地采用人工更新的方式恢复植被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费用为43.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官桥村山场林地进行动土施工、开垦平整,导致植被遭到破坏,土壤直接裸露,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尚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344.4466亩(22.9631h㎡)林地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共计525.99万元(含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该项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被破坏的植被,某公司应当在一年内予以修复并抚育管护二年,若不能按照要求修复和管护,则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43.85万元。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某公司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的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经萍乡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生态环境部门观摩旁听。判决结果根据专业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林木破坏的范围,生态环境恢复的周期,受损林地在固碳增汇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本案通过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面追究侵权责任人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对推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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