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却发现在此之前开发商已经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且也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双方...
“专项检查后,我公司对所有购房合同都进行了核查,将格式合同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全部删除,坚决杜绝‘霸王条款’事件再...
“要不是你们耐心地做双方工作,我现在可能已经背负上百万元的债务了。”今年3月22日,老杨专程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向案件的承办检...
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公司)就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合作事宜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并在履行该《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签订了与之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徐东公司还为中森华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
住了4年的二手房,直到换房出卖时才发现竟然是“凶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涉及“凶宅”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以及损失94万余元。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案情】 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一购房合同,购得价值300万元房产一套,在支付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税后办理了...
买房遭遇离奇的诈骗 买房时实地看房、银行面签、购房合同、维修基金、契税发票……流程完整、手续齐全,一年半之后,42名业主按合...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后,能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房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