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重视实际使用标识形成的合法利益,使得
销售商在销售品牌商品时应在店招及店内装潢上合理使用商标。对于只销售特定商标商品的特许经销商而言,基于其特许经销的身份,在店招及店内装潢时使用特许经销商品的商标系基于销售的合理需要,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销售各种商标商品的销售商而言,其在店招和店内装潢时使用相关商标应基于其销售的合理需要。销售商店内确有销售某商标的商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商品商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使消费者不会产生该店铺是仅销售该商标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中国法院网讯(吴勇伟 孟晶 丁真子)范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3二手车,销售商小山公司称此车为准新车。然而,该车在范先生购买前...
[案情]: 胡某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长城汽车公司在当地知名的晚报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