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
【案情】 原告王根卫在广东南海区经营橡胶木指接板厂,被告黄伟在天津市北辰区开办一门市部,销售橡胶木指接板。原、被告之间约定,...
原标题:两大凉茶广告之争落幕 加多宝"销量领先"广告语被禁用 从商标之争、包装之争,再到广告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两罐凉茶”的纠...
原告周芷晴,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二社。 法定代理人周海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