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下称禹霖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在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达公司)的“信远达”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形下,在后注册含有“远信达”字号的公司并代理商标注册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人受伤。为认...
光明日报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姚亚奇)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
6月30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首发申请将上会,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汪家富、赵启。信...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东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原审原告信达投资公司诉称,1995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