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的搜索结果,共14条

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

1990年,崔宗超以捐赠百万元施工机械为代价挂靠到鹤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中心)。1992年,公路中心成立公路总公司,聘任崔宗超为经理。1993年,公路中心与公路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协议年限为1994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公路中心对公路总公司不作任何经济投入,由公路总公司自筹资金、自我发展、自负盈亏,所有经济责任由公路总公司负责人承担。

落实“旅游吸引物权”保障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今年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中期评估年,也是中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之年。在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

湖北一地方企业擅用铁路用地搭建厂房

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拆除自行建设的案涉地块上的建筑...

湖北一地方企业擅用铁路用地搭建厂房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拆除自行建设的案涉地块上的建筑物,并向湖北某铁路公司赔偿铁路用地使用费损失。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

四川珙县法院珙泉法庭入户调解合力化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彭显荣)11月8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珙泉法庭联合珙泉镇中心村协调小组,对一起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进...

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    负责人:朱伯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怀庆、王国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