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的搜索结果,共2318条

以侵权为业的认定——(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关键词...

“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开出六十二张罚单

□ 本报记者 万静近年来,使用生鲜灯对在售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逐渐成为农贸批发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等场所的常见营销手段。生鲜灯...

江苏泗阳:以学促干保目标 工程建设再提速

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江苏省泗阳县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事,推进各项民生实事落地见效。新建改造农村公路118公里,实施老旧小区...

河北省出台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中新社石家庄1月14日电(赵丹媚)《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4日公布实施,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权威发布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实施...

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

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爱国主义教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2024年1月1日,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各地参保群众在看病购药时,将按照新版目录的药品范围和价格进...

回应创新主体需求 优化专利法律制度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将系统提升专利工作水平

  核心阅读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全面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