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开始,以被告人程某科为首的犯罪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10余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破坏了江西省浮梁县域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
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超范围和变形使用,使得改变形状后的商标在整体上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的形式合法性不能成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2019年10月,刘某萍(在校大学生)明知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办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受指使将银行卡收取的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同月16日,刘某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查,刘某萍名下13张银行卡涉诈金额累计转入199.8万元,转出198.2万元,其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峰和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虚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前来投资,并安排人员假扮“分析师”予以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后三人在福建福州设立窝点,招聘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等十余人的投资款340万余元。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慧、熊某江密谋诈骗财物。随后,陈某慧购买“钓鱼网站”域名及4万个手机号码信息,虚构“淘宝”平台或“奔跑吧兄弟”节目等中奖信息向前述手机号码群发,再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款”等为由骗取“中奖者”的财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陈某慧、高某忠、范某杰、叶某锋、熊某江等人采用前述诈骗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妍等63人财物合计104.1万余元,其中蔡某妍被骗980
2019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悉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82万余股,金额共计824万余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余股,金额共计153万余元,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