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4日,甲方伍某与乙方叶某签订《山地承包协议》,约定伍某将20余亩自留山地承包给叶某,期限从2008年至2022年,总承包款3万元。协议第四条约定,“协议期间,山地被征用时,征地赔偿归甲方,树苗赔偿归乙方,甲方并且退还未到期限的承包款给乙方。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潘某林等7名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14万多元。 某建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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