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闫柯冰 辩护词未签字、格式不规范;会见、谈话笔录过于简单,个别案卷基本案情都未记载;委托代理协...
谭某甲、谭某乙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133.4995平方米,包含三楼全层及四楼部分面积。谭某甲、谭某乙于2020年在四楼天台搭设光伏发电系统,并自行围闭建设玻璃房。王某于2021年10月与谭某甲、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房屋面积133.4995平方米,同时约定赠送光伏发电系统及围闭的铝合金窗。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李晨烁 贾某有一处房子需要出租,于是找到某中介公司,向其出具《房屋委托代理书》后,双方签订了...
申请再审人甘露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
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转让方):刘秉正,男,51岁,北京市供电局助理工程师(现停薪留职)。委托代理...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号no.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
原告宜昌市仁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桃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东宁路149号。 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