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上述规定体现了著作权的立法宗旨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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