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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 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

王屑:为公安工作燃尽生命光与热
王屑:为公安工作燃尽生命光与热

  □ 双百政法英模巡礼  【人物简介】王屑,1969年11月出生,1989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生前系安徽省太湖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先后在...

知网知否?作者授权应当有

  知网近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公众怀疑它“薅作者羊毛,织自己棉袄”,还在于社会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是用保护推动创新。应鼓励授...

设立中公司签合同后名称变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曾某作为公司发起人拟设立某佛山陶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2009年7月16日,曾某以该公司之名与被告...

教育局处罚教师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情】 黄某为某区十小(为公立学校)教师,因暑期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区教育局对其下发了《关于区十小教师违规有偿家教问题处...

车辆登记人为公司应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情] 金忠华以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银行按揭支付400万元)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购买一特种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