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 的搜索结果,共179条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

·法治时评丨打击治理虚假登记要形成合力

□ 法治时评□ 马树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情况,并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大惩治力度、凝聚...

中国最高检称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问题“亟待共管共治”

  中新社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文指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净化网络生态守护群众“指尖上的安全”

  为逃避核酸检测、炫耀计算机技术,开发制作虚假防疫行程卡和健康码软件,并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供他人下载……今年7月,广东公安机关侦破一起...

虚假防疫软件无立锥之地

  最近,在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公安网安部门侦破一批开发制作、发布售卖、下载使用虚假防疫软件案件,及时消除相...

北京: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最高将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行政处罚征求意见  中介发布假消息将被重罚  市住建委昨天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北京市...